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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如何才能找到關於心靈的正確書籍或是導師?
轉載作者:NiYa 轉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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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見了法師

 

摘自<但用此心>

由賽斯文化出版社發行

 


正知見或正確的導師,只有在學人求道心正、心切時才會出現。心是無相,依所了解的知見而步履修行,就是在心的虛空中造橋行路,非同等閒,一步落空錯誤,再回頭已是百年身。故應謹慎小心,心正意誠,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虛心受學而踐履。

人會帶著自己所學的知見在今生的每一刻、每一個來世呈現,人依過去所學的錯誤知見為因,在生生世世的生命中不自覺地起心動念,造出無量無邊的錯誤業果,這樣的因果非同小可。所以我總是告訴學生,教導人錯誤知見的業,比殺一個人所造的業還嚴重。一旦建立錯誤的思想觀念,就很難改變它們了,古人警示:「知見一入心,猶如油入麵,永無出期」,聞此語豈可不警乎?要放下已存在心中的定型思維模式是非常困難的,思想的習氣會緊據於心,並成為生活和行為的根據。例如,現在的你正依據著定型的思維模式來了解這本書,在某種程度上,你心中的定性思維引導自己與這本書的某些訊息相應。

假如我告訴你,你的思維都是不正確的,你會有什麼樣的反應呢?很有可能你會感覺衝突、失落,或是直接與我爭論。當虛妄個體的習氣念頭沒有出口或依靠時,個體就會變得手足無措,就像突然間失去動力的太空船漂流在無垠的太空中,生命頓然失去方向。此時若非另找新的想法出路,藉此轉機改變,就是反而試著合理化自己的理由,讓自己內心的習氣死灰復燃,變得更加堅固,刀槍不入,依循舊路重蹈覆轍。

個體繼續依原有的執著去造業是習氣,但有時想要改變自己的想法也是另一種心中自設的詭計陷阱,因為這想要改變的念也是個體的習氣所生,嘗試改變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只是從同一個執著心所起的不同方向的僵化習氣。不會或不知道改變自己的人,人生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但經常想要改變自己的人,人生也未必會變,原因在於經常起想改變的念,也只是心中想要改變的習氣作祟,不一定真能有所作為。若想改變的念並不是完全脫離習氣的掌控,仍會使改變這條路無功而返,由此可知,沒有正確的方法,很難改變觀念習氣。

一切念頭都是由無我的清淨心而起,但迷惑的個體因執著心所起的念,而誤認其為獨立且可以起念。迷惑的個體以其自我中心主導著清淨心起念,此個體的迷惑感與其自我中心經常起用的念緊密結合,即是所謂的我執習氣。詳言之,個體的起心動念是被不自覺的習氣模式主導著,這些習氣模式是基於虛妄的個體獨立意識與外在環境條件互動後所累積的經驗組合而成,每個虛妄獨立個體的想法都是獨特而不相容,這獨特的不相容就隱含著衝突矛盾。個體不自覺地深信自己的想法,即使是所謂的客觀看法也是習氣性格中的必然。

每個剎那起現於心的念頭,是自己在當下唯一能有的念頭,但是唯一並不代表正確,唯一意謂著無所選擇的不得不。一個人心中所起的唯一看法判斷,造就生命中不得不的對、不得不的錯、不得不的如此、不得不有的矛盾、不得不有的種種必然,這「不得不」即是生命問題的癥結所在。

你相信自己有能力選擇正確的書籍、導師及指導嗎?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能力相信自己所相信的是對的,這個理是普世皆然、沒有例外,但至於個體所信的是否正確,卻需要斟酌。信自己所信,與是否選擇了正確的書籍或親近到好的導師,兩者並不相關。無論如何,大多數人無法接近正確的普世真理教義,因為想要接觸到真正的理,必須要有真正的道心,必須有為法忘軀的求真精神。

一般所謂精神修持的教法,無非就是放鬆心情或在心中種下善根,這般的接眾只是把佛法帶入日常生活的流俗之論,流俗的廣開方便之論所接引的初機必廣,但卻大違佛祖出世的本意。經云:「先以欲勾牽,後令入佛智」,現今的佛教確實以諸多方便接引社會大眾,然而令大眾起信固然很重要,但令眾生能入佛智的解脫涅槃更加重要,沒有了這一層,則佛法與外道相去不遠。

修行不能進步,必然是由於知見不正,道心不堅,目的不明確,或是所依的教法看似合理但本質卻違背普世的原則。修行不止是打坐、誦經、念佛、觀想、持咒等等,修行是和有無能力讓自己幸福圓滿、自在解脫有關的大學問,如果自己尚且無法做到,如何能說服他人依循著自己的路子可以到達快樂圓滿?

人愚弄自己,認為自己循業的努力可以產生美好的生活,其實是被自己的業矇騙了,人認為生活應如何過才會好的信念是自我催眠的大妄想,這樣的人並沒有認清實相,而是迷惑地生活在自造的陷阱中。當知道,人有智慧和福報時,才有能力選擇正確的書及想要的生活,所以如何培養福報與智慧才是人生的重點。

運用適當的方法去除習氣,正念才會現前,正念就是智慧,就是心外無法的清淨心知見,以捨心破執並用捨心破貪時才能有福。洞見一切存在的根源不離心即是智慧,當智慧現前時,則個體與整體融合,無二無別,用智慧處理所存在的現象而現出的清淨果報即是福。若缺乏福德智慧,用個體的不覺無明起二元的攀緣造作,基於業及因果法則,造了著相的二元對立因而起心動念,還必須處理無根且輪轉不息的個體業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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